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师生外出突发意外事故的危害,保障我院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高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学院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严格控制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全院各班级、团学组织等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申请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拟组织外出活动的集体须首先经本组织直接负责人或指导老师的批准,并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以及完备的安全措施,落实负责同学及带队教师。
第四条 集体外出活动坚持“安全、就地、就近”的原则,活动前应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情况,凡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
第五条 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事先与乘坐车船的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租借无营运证照、无年检证照及性能不良的车船出游;坚决杜绝超载现象。
第六条 如需通过旅行社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要慎重选择实力强、资质好、信誉好的旅行社,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七条 外出活动方案、安全措施等前期勘察准备工作落实后,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批:领取学生外出活动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主管老师审核签名--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签名—上报学生处批准。
第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班级或团体,将追究组织者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事故时,活动组织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第一时间内向110、120或119报警,并马上向学校汇报。对于事故中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加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