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营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处、人事处、学工部、教务处、科研处、后勤集团、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配合学生所在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八条 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申请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机关处室设置的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一般不超过 3 个,教辅单位、后勤集团按干部职工人数 5 : 1 的比例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院(系)按全日制学生人数 500 : 1 的比例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少于 500 人的院系安排 1 个固定岗位,有实验室的院系增加 1 个岗位 ) ,确因工作需要须超额设置的,必须经由学工、财务、人事和用工单位共同商定。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岗位,如确实需要须经学生处审批并按上述标准安排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缺编较多的单位可按一定比例适当增加固定岗位。用工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的固定岗位不受此标准限制,但必须报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单位应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内(寒暑假用工应在放假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的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实行统一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上岗。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用工前 2-3 天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设置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第二十四条 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勤工助学工作,并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管理与鉴定工作,对管理不当的单位要减少或取消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引导勤工助学学生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劳动习惯。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第二十七条 每位学生只能在校内 1 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但有权申请退出原岗位参加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权退出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但必须在 7 个工作日之前向用工单位和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并在退出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九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接受用工单位和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双重考核。各用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做好考勤登记,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用工单位需要继续聘用者可继续上岗。考核优秀者,用工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工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或未通过考核者,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或用工单位有权撤消其上岗资格。
第三十条 平时上岗的,用工单位应在下月 5 日前报送考勤表和鉴定表;寒暑假上岗的,用工单位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报送考勤表和鉴定表。考勤表和鉴定表应由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肇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肇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肇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勤工助学对象的选定与要求
第三十五条 凡具有广东理工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第三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一 ) 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 二 ) 经过上岗培训并领取上岗证;
( 三 )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上一学期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新增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网站、勤工助学报和宣传栏公布招聘信息,经报名、审核、面试后择优推荐。但从事应急性、一次性工作的可以简化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或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或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期学习成绩下降或有课程需补考者;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质量不高者;
(四)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相应工作者;
(五)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