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更好地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国家计划内在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曾被评为校、系三好学生者优先考虑;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六)承诺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准时归还贷款。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种类、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种。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暂不开展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以本校当年学费收取标准确定(只设上限)。
第五条 国家家助学贷款额度: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贷款数额。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六条 采取贷款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校期间一次申请、经办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借款人应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东理工学院困难生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借款人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借款人所在系应指导借款人填写《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以下简称《审批表》),借款人的有关材料由见证人(由系主任和班主任中的一人担任)和学生所在系初审,并由见证人和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各系应在10月中旬前将初审后借款人的有关材料集中送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并盖学校公章。
第十条 学生处将全校已审核的《审批表》于10月底前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审查确认。经办银行将审批的贷款人名单、种类告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将已批准发放的贷款划入借款人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储蓄帐户,学校可根据合同协议进行划转,直接用于交纳学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原则上集中办理一次。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与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贷款学生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学校通知经办银行暂停或终止其贷款。
(一)借款人自愿终止合同;
(二)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
(四)借款人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
(六)借款人自动转学、休学、退学或死亡;
(七)借款人在学期间失踪、丧失民事能力;
(八)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按年、按季度或按月),也可提前还本付息。借款人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方式和时间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商定载入毕业前签订的还贷协议书。
第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并及时将工作去向、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借款人在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除继续攻读学位的外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的,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承担外,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临毕业未还清贷款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附入学生档案,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合同退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办银行可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借款实行借款人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可向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申请办理展期,财政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到学校部分的工作由学生处协助经办银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